調解貸款合同糾紛法律效力有什麼?
(一)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曾經的爭議事項在經過調解後,達成雙方無異議且法院認可的協議。這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訴訟程序的終結。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三)調解書規定的條款對雙方都有強制性,必須執行。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怎麼確定的?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調解貸款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是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這是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在原則上,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但是雙方也可以在簽訂合同之前進行書面約定,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原告的住所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為爭議的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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