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分權人和無權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處分權人和無權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的區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為無權代理,簽訂無權代理合同的人就是無權代理人。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的合同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2、構成要件的區別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二、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不同點是:
1、構成要件不同。狹義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2、狹義無權代理立足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後果不同。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 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人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概念不同,構成要件也不同。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在於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前者的行為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後者在客觀上有能夠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而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歸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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