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處理問題有哪些?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
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
託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係,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於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
(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託運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依《民法典》的約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
3、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三)收貨人責任
1、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並繳納滯納金;
2、逾期提取貨物的,應支付保管費;
3、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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