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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與無效如何區分?

一、合同可撤與無效如何區分?

合同可撤與無效如何區分?

合同可撤與無效需要根據法律性質,還有就是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來進行區分。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從性質上説雖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沒有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之前,都是無效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無有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並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二)兩者的法律後果各有所不同。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已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並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係狀況。二是按照民法典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我國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兩者體現的原則也不同。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願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可撤銷合同是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對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內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的撤銷。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與法律後果是什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撤銷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之間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因為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話,那麼事實就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屬於性質比較嚴重的情況,但是可撤銷合同如果當事人不撤銷的話就是有效的。

標籤:合同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