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怎麼辦
一、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合同違約應如何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1、賠償的範圍。損失一般包括財產的損毀、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指的是利潤)。
(1)直接的損失:財產上的減少、毀損、滅失;
(2)間接的損失:可得利益而沒得到。
如:從國外進口的種子是假的,收穫時應收1000斤/畝,實收300斤/畝,受到700斤/畝的損失。
2、限制性條件。
(1)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約時預見到的損失。確定賠償責任的界限,不在於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在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能預見到這種損失。也就是説,當事人一方違約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一方認為對方一旦違約將會給自己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或在性質上異乎尋常的損失,必須在訂約時讓對方瞭解這一情況。否則,一旦對方違約也可能以他在訂約時不能預見到違約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損失而拒絕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釣》對此有類似規定。
(2)遭受損害的一方有義務採取措施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如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實踐中,要是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那麼可以適當的要求提高違約金的數額,當然這也有限制的,通常是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而在進行違約賠償的時候,需要注意實際的賠償範圍與相應的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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