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民事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合同履行地可以自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1、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的標的履行。這一原則要求:
(1)、合向當事人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標的代替。
(2)、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他方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應相互協作,講求誠實信用。
3、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債務時,要講求經濟效益,要從整體和國家的利益出發。
4、適當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的履行債務,故又稱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前、發生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料不及的客觀情況,致使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合同的類型本身就很多,所以合同的履行地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除了可以選擇活動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也可以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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