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要從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其中,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的辦法:當事人在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的,履行地是當事人約定的地點;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或者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履行地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繫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密切聯繫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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