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有哪些條款?
一、農業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有哪些條款?
農業承包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承包標的名稱、數量、質量、地點、原值和用途、生產經營方式等。
(3)承包期限和準確的起止時間。
(4)發包方提供承包的標的、物資、生產經營、技術條件及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5)發包方提供服務的項目、時間、數量、質量和收費標準等,以及應由發包方協調的事項。
(6)對承包標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考核的時間標準和獎懲辦法。
(7)承包方應享有的權利,如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收益權和優先承包權等。
(8)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如交納的税金、農副產品定購任務、承包款(物)和各項提留款項,承包項目的房屋、倉庫、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的折舊費。
(9)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設施,提高地力或生產力的獎勵規定,對承包方丟荒、破壞耕地和設備,實行掠奪性經營或非法經營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處理辦法。
(10)承包期內,調整承包指標的條件和辦法。
(11)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流轉增值的歸屬。
(12)違約責任、風險責任處理辦法。
(13)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14)承包期滿後雙方債權、債務的清算和財產移交辦法。
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就爭議進行協商,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因農村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的關係實際上是集體與社員家庭利益的原則下,本着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有過錯的一方主動承擔責任,承認錯誤,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事情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如果動則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決,相反還會傷了彼此的和氣。
(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指合同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達成協議時,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調解人,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之氣不讓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場勸説,更能做説服工作,從而解決問題。
(3)仲裁解決。是指仲裁委員會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對糾紛作出裁決。我國在許多地方都有專門針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機關,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解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起訴,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以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如果發生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話可以先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除此之外還可以向政府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調解;最後就是向仲裁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申請仲裁和民事訴訟來解決了。違反了農業承包合同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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