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麼,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為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應當計算在全部賠償的項目當中。
第四,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如果導致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的話,肯定是要對其進行全部賠償,但是具體賠償金額或者是具體責任劃分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問題。對於賠償的金額問,可以由受害者出具相關證明來説明賠償金額,而責任劃分可以根據實際過錯追究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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