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被代理人連帶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代理人被代理人連帶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1、依照委託人的指示或者委託合同處理委託事務;
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不得擅自轉委託;
3、報告義務,報告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及結果;
4、交付財產的義務,代理終止的,向委託人轉移財產;
5、謹慎處理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時,要盡必要的注意義務;
6、不得濫用代理權的義務,如不得自己代理、與他人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等。
四、代理行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五、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六、法定代理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代理事項違法,那麼代理人跟被代理人之間簽訂的代理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代理人雖然要在規定的權限內履行相應的代理職責,可是,代理的事項首先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例如身為法定代理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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