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的締約形式是什麼
合同訂立2.4W
一、強制性義務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必須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附隨性義務
1、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生各種義務。
2、依誠信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之外,尚負有附隨的義務。
3、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負擔的義務。
4、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6、附隨義務是指債的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和保護債權人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的義務。
7、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8、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訂約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必須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附隨性義務
1、債之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生各種義務。
2、依誠信原則,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之外,尚負有附隨的義務。
3、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無明確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負擔的義務。
4、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
6、附隨義務是指債的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和保護債權人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的義務。
7、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8、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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