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附隨義務自合同簽訂時產生嗎?

一、附隨義務合同簽訂時產生嗎?

附隨義務自合同簽訂時產生嗎?

附隨義務自合同簽訂時產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

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有很多的合同中並不是將主要的事情説清楚就可以完成一種交易的,可能在主要交易的過程中還要求添加部分的內容作為附隨的事項,只有所有的事宜都完備之後才可能會有很高的合同效力結果,而法律中也是要求當事人誠實地履行好附隨的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