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存在於合同有效期嗎?
存在於合同有效期,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司法解釋
在合同義務羣中,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前者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附隨義務的具體情況認定上,應當對照法律規定上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附隨義務,所需要履行的責任也是不同的,法律上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是有明確的説明的,應當對照附隨義務的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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