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常見的案例有哪幾個方面?
一、房屋合同糾紛常見的案例有哪幾個方面?
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被解除的相關法律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並且要求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持。
2、開發商以欺詐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開發商採取欺詐的方式來交付房屋的,是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開發商應該依法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違約責任。
3、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買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價款,出賣人才能履行交房義務的,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違約。買受人以不安抗辯權進行抗辯,應當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範,否則,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
二、哪些原因房產合同可以解除?
1、開發商資質不全。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2、房屋權屬有爭議。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3、所售房屋存在抵押問題。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4、所售房屋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5、延期交房並超過合理期限。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6、擅自變更房屋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7、房屋面積誤差較大。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8、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9、逾期不辦理房產證。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房屋合同糾紛問題的處理過程中,雙方應當習慣通過法律途徑的解決方式,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和快速解決問題,同時減少雙方不必要的損失。房屋合同的簽署應當在雙方簽署時就明確相關違約責任的事項,以免在一方違約時還有爭執的,這是在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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