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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合同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無償保管合同舉證責任是什麼?

無償保管合同舉證責任是什麼?

雙方就保管該批靠背紙已達成了協議,應當認定雙方已成立合同關係,被告依據合同規定負有保管該批靠背紙的義務。大陸法國家沿襲羅馬法,通常都根據利益關係確定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對無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規定較輕,當然,大陸法國家對無償保管人規定的注意義務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司法解釋

根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因保管方的違約給存貨人造成損失,保管人應負責賠償,“賠償貨物的損失,一律按進貨價或國家批准調整後的價格計算;有殘值的,應扣除其殘值部分或殘件歸賠償方。不負責賠償實物。”本案中被告按進貨價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彌補原告損失。其次,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為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無需舉證違約方主觀存在過錯,有利於原告求償。再次,除損害賠償之外,原告還可能要求被告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被告作為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原告寄存的貨物,如果在貨物出庫時未能向存貨人交付完好的貨物,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非貨物毀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被免除責任。這就是説不管保管人是有償還是無償,保管人都要負嚴格責任,但是,考慮到保管人所從事的是無償的行為,要使保管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也未免對保管人不公平。從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保管人在沒有獲得利益情況下,卻要承擔較大風險,支付較大代價,這明顯與等價原則相悖。

在對無償保管合同進行認定時,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進行認定,雙方在對無償保管的相關事項進行認定時,一般還需要簽訂無償合同,就有關的事項進行詳細説明,在發生無償保管的相關問題後,需要根據合同上的條款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