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的員工會面臨調崗的問題,比如從業務部調整到貿易部。調崗就會涉及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方面的變動。因為員工和單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那麼這種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我們跟着本站小編來了解下這個職場小知識。
一、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員工調崗,重新訂立或新增補充條款從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樣的,但有的地方的勞動人事部門,可能會要求重新訂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勞動合同中一般會授權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員工崗位,只要是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就無需另訂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工作崗位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三、勞動合同變更時應如何維權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中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願,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在實際生活中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書面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同時調整工資,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員工應當遵守這樣的約定,單位的調崗調資行為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約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建議大家既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又要注意你所簽訂的條款內容,一旦簽訂下來,一方面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內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確約定單位可以單方變更的情況下,你還是必須接受,除非是無效約定。
員工在合同內調崗,目前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是否要重籤合同。本站小編給出的建議是,如果崗位變動比較大,慎重起見,可以和單位提出重籤合同。如果變動很小,那麼可以籤一份合同補充條款協議書。現在,你應該明白了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這個問題了吧,其實處理起來很簡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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