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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獨佔技術合同的概念?

一、什麼是獨佔技術合同的概念?

什麼是獨佔技術合同的概念?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範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佔的使用權。轉讓方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特徵是:專利權仍然歸轉讓方所有或持有,但專利實施權由受讓方一方行使,轉讓方自己也不實施專利。獨佔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間、一定地區、一定方式的專利實施權訂立合同,這種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成立,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以外實施專利或者許可第三者實施專利。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大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二、什麼是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品種權人授予被許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獨家實施許可人授權品種的權利。

(1)在獨佔許可合同中,如果沒有相反條文規定,則同時排除了許可方自己實施其已出售許可的品種權的權利。在合同有效期內,被許可方暫時獲得了獨佔實施權。

(2)被許可人的獨佔實施權是相對的。合同期滿後,被許可人的獨佔實施權便隨之告終。

(3)獨佔許可的被許可方可以不經過許可方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向品種權的侵權人提起訴訟

普通實施許可,是一種允許許可方多次許可的貿易方式。也就是説,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或者時間內使用其專利外,還可以繼續允許第三者使用其專利,並且許可方仍保留着自己對其專利的使用權。所以,這種普通實施許可又稱之為非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合同也就是獨佔技術的合同,對專利有獨佔的使用權,獨佔許可是授權給被許可人的授權品種的權利,被許可人實施獨佔權利是相對的,被許可房不能不經過許可方的同意提起訴訟。

標籤:技術 合同 獨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