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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一、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在簽訂和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杜絕相互欺騙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特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所有重大保險事實,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自己要求保險的內容,必須本着最大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保險人表現出來的最大誠實信用則是可靠的償付能力,有關國家的立法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要保險的財產,應通過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雙方訴權利義務關係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從而,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的財產而得到回覆或受益。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利害關係的行為,形成了它獨特的保險利益。

規定其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險變成賭博;b、可防止道德危險;c、保險利益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者(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有的稱其為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負有保險利益的人。

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獨有的原則。所謂補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定額投保的保險合同生效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當然,如果是不足額投保,則不能享有這一權利,而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有限度的。應以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能獲得額利益。常見的賠償方式一般用貨幣支付,保險人也可視情況選用恢復原狀,或換置的方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4、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也是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一個原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份利益,實施代位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後,需將其原來應享有的向他人(責任人)索賠的權益,以及他對殘留保險標的特權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這份權益後,可以把自己擺在被保險的位置上,並向責任方追償,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中,所保險的家用電器(電視機、錄相機等)被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後,其被盜的家用電器又被公安機關追回,此時,保險人亦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但是,由於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自己過失所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追償。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險人近親,如配偶或本單位職工所為,保險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權。

5、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補償原則派生出的又一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用同樣一個保險標的同時向兩個、或兩上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險種,就構成了重複保險,這樣的保險金額的總和一般都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獲得超額賠償,在保險人之間可適用分攤原則。其分攤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也就是説,遇有這種情況時,將各家保險公司為投保人保險的金額相加、彙總,得出每家保險公司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按照其比例計算出應分攤損失的金額。二是限額責任分攤,按照保險人在沒有其它保險人重要保險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限額來按比例分攤賠償。三是順序責任分攤。由先出保險單的保險公司首先負責賠償,其餘保險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財產損失額超出第一家保險公司保險額時,再依次承擔賠償責任。

6、近因原則

近因,在這裏是指造成損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則是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如果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其各個原因之間又存在着因果關係,這時在處理財產保險損失時,應適用於近因原則。近因,不是指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直接由於保險單中所承諾的範圍內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予補償。

二、財產保險合同有什麼特徵?

1、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標的表現為特定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財富,也可以是無形的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的標的,由此決定了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其惟一目的,這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損害填補原則。

3、財產保險合同實行保險責任限定製度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就保險金額的約定而言,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財產保險實行保險代位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選擇權,即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由被保險人請求第三人賠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裏獲得了賠償,那麼,他則必須將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

在上述介紹中,我們主要針對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和財產合同的基本特徵進行了闡述。而在現實生活中,所有的財產保險合同也都需要按照這個標準來執行,合同中需要體現具體的旅行原則,也需要體現具體的合同特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