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定金”與“訂金”什麼區別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麼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説,“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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