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區別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託合同中接受委託一方為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租賃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為租賃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租賃過程中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委託內容不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但在租賃合同中,租賃人受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有權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於委託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租賃合同中的租賃人在租賃活動過程中,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時,租賃人也只能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委託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託人在為處理委託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託人承擔。而且,對於有償的委託合同而言,受託人即使沒有將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委託人就其已處理的委託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租賃合同則不同,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租賃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租賃人的租賃活動只有在使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係才有意義。如果租賃人的租賃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租賃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同時,租賃人在其租賃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託人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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