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勞動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我國勞動合同是一類比較重要的法律文書,這類文書主要針對勞動者的實際用工形式進行簽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較強的義務和保護作用。那單方勞動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事件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單位能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嗎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二、勞動者能不同意變更合同嗎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規定的深層含義是用人單位運用規章制度管理職工受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規章制度必須具備合法性,即制定程序合法和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規章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聽取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並向全體職工公示。內容合法是指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而是要把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與用人單位的實際相結合,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又要適應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企業在進行單方的勞動合同變更時,必須達到我國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相應變更後,對相應的勞動合同,單方面做調整和修改,以滿足雙方的勞動關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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