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有哪些?
實際上清算有二種情況:
1、由公司自行終止經營清算;
2、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清算。
前者在解散事由出現的15日內由公司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都是無主管部門企業,都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在企業破產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機構。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二、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以上便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的內容,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自行終止經營清算,另一種是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前者主要是由公司股東或者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確認的人員組成,而後者則為法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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