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執行中的合同如何處理?
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這是企業破產法就破產宣告對一般合同產生的效力影響所作的概括性規定。合同有單務與雙務之分,僅就雙務合同而言,我國現行立法所調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諸如買賣、能源供應、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十餘種之多。這些種類繁多的合同,相互間因性質和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於一方當事人宣告破產時,較難統一運用一個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決,因此,破產立法應當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設定一些特殊的處理方法。但鑑於立法不可能針對每一種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規定,因而又必須在總體上設定一個一般的處理原則。
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要進行必要的準備的,沒有必要的準備行為,往往就無法執行合同的具體義務。《民法典》的發展已充分注意到準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並賦予合同當事人中止合同的權利。因此,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行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當然內容,瞭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視這一階段。
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由以上三個階段組成的,這三個階段中任一行為的發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規範在這三個階段中有關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制度。它應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總體要求,確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則等等。具體表現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等,由此構成我國《民法典》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民法典》是將合同履行單獨作為一章的,這主要是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於人們重視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承認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每一個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過程,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的完全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過程,完全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結果。雖然,法律對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們卻不能把對履行的要求當作履行本身,因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後待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嚴格的規定的,因為合同簽訂之後而不能履行帶來的損失,是需要賠償的,也就是違約金,違約金的多少以及怎麼賠償,合同上面應該是寫的清清楚楚的,此時我們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債權債務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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