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如何產生?
一、清算人如何產生
縱觀各國立法,公司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裏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於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範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於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人的選任
清算人在性質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種產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擔任,因為董事熟悉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董事擔任清算人有利於清算的順利進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東選任。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選派。在特殊情況下,如清算人不能盡職或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選派或行政機關指派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19l條規定,公司自願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因破產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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