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註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後;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後的剩餘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税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已發佈註銷公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企業解散時所需要辦理的清算程序,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規範的程序進行認定,如果在清算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法事項,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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