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受信義務來源是什麼?
許多公司都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可以對公司的大小事務進行決策,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轉。而董事會的董事們在公司中應履行受信義務,應以公司股東的利益為重,不能因個人利益損害公司利益。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公司法受信義務來源是什麼。
一、公司法受信義務來源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了董事的勤勉和忠實義務。此外,有關上市公司的準則和指引中也有關於董事受信義務的規定。如《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二款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又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閲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可見,我國公司法受信義務來源是繼受了英美法系董事的受信義務理論,規定了董事的勤勉和忠實義務。當然,有學者認為,勤勉義務僅指董事參加公司事務之管理的義務,只是注意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而非其全部內容,我國公司法沒有使用注意義務的概念是立法的漏洞。同時,我國公司立法對董事受信義務的規定還表現出立法層級較低(以部門規章為主)和主要以上市公司為規制對象等特點。
二、董事會成員職責分別是怎樣的?
各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所有者,他們為了行使其權利,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一批能代表他們利益的、訓練有素、有才幹、有事業心的人來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就是這種需要的產物。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公司法受信義務來源於英美等國家的董事受信義務的理論,在公司法中,對董事的義務強調的是勤勉與忠實,也就是説,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董事應將公司股東的利益擺在首位,不得做出對公司發展不利的行為,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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