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允許代繳出資嗎?
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可以有多位股東,也可以只有一位股東。股東們對於公司的設立有出資的義務。但實踐中可能會發生股東出資額不足的情況,那公司法允許代繳出資嗎?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了以下內容,相信對您會有參考意義。
一、公司法允許代繳出資嗎?
《公司法》並沒有限制股東之間的代繳出資,因此實踐中存在代繳出資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代繳出資的收益如何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往往存在股東間的代繳出資情況。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確定收益分配比例。一方股東的出資未達到章程規定的數額,他方股東代其繳納了未出資的部分。各股東仍應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因為這種情況下,雖然有的股東未能按照章程規定足額出資,但是其他股東代其補足了出資,即視為該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已經完成,其有權按照章程所定股東的出資額來確定收益分配比例。替代其補足出資的股東,不得就替代出資的部分要求分配收益,因為替代出資不是為自己履行出資義務,自己的出資數額並沒有增加,所以無權要求替代出資部分的收益。但是,替代出資的股東與出資不足的股東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前者可以要求後者償還所替代的出資,甚至可以要求償還相應的收益。
我國法律並沒有限制股東之間的代繳出資。在幾位股東中,如果其中一位出資額不足,其他股東為其代繳補足是可以的。但在利益分配時,各股東還應按照公司章程中的出資比例來分配收益,而代繳出資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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