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怎樣進行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關係到合作社每位成員的根本利益,對於合作社的實際財務狀況,合作社成員有權瞭解詳情,合作社的負責人有義務將財務狀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四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四十四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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