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追究未實繳資本的股東的責任?
一、公司能否追究未實繳資本的股東的責任?
無論股東有沒有實際出資,都要承擔所認繳的註冊資本的責任。企業因股東無實際出資或不足額出資,導致不能償還欠債的話,債權人有權向股東追責。
二、實繳資本可不可以取出來
只要是用於正常的用途,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1、將註冊資金用於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説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説就無從説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着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在近幾年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的,那麼企業在註冊後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註冊資金的,同時不同的企業也是有不同的資金要求,國家為了支持企業的發展,也是取消了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在股東們繳納公司的註冊資本時,也是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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