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組織機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組織機構體現的是公司的內部架構,包括權責設定、部門設置、職責分配和運行機制等,可以説一個公司的組織機構設定決定了這個公司的團結力、凝聚力、戰鬥力和運轉效率,是其內部管理、控制和能力挖掘的關鍵所在,那麼,公司法組織機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
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所有者,雖然他們不直接參與公司企業的經營管理,但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每個股東都有表達其意見的權利。股東大會就是由公司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對公司一系列重大問題發表意見,做出決議的公司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議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中樞—董事會
股東大會雖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但由於一般股東只關心股利分配和股票價格對自己利益的影響,而對公司的大計方針、發展戰略並不關心,這就導致一般股東與公司的聯繫越來越鬆散,股東大會僅就公司的發展方向、經營規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問題做出原則性的決定,而真正掌握實權發揮決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常設權力機關,也是最高業務執行機構,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三、業務執行—經理人員
公司的經營業務由董事會做出決策,但董事會並不負責經營業務的具體執行或實施,而是聘任經理人員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因此,經理人員是公司必要的、常設的經營業務執行機構。
經理人員是經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有權管理公司事務並有權代表公司簽字的人。一個公司可有1人或數人擔任經理,當有數名經理時,應以1人為總經理,其他的人為副總經理、經理或副經理。總經理是經營業務執行機構的最高行政首長,其他經理人員協助總經理工作。
四、監督機構—監事會
由於股份公司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法人組織,其經營決策權集中在董事會成員手中,日常事務管理權更集中在受聘於董事會的總經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東為防止其委任者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損害股東的利益,客觀上就要求對委任者的活動及其經營管理的公司業務進行監察和督促。但是,由於為數眾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東受知識能力的限制(行使監督職能需要有專門的知識技能)、管理公司時間上的限制(股東大會1年的召集次數總是有限的)和空間是的限制(股東分散於全國各地,多數股東有其自己的職業很難脱身),所以就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以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為其主要權限,並對股東大會負責。
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管理中樞是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發展戰略和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議;業務執行是經理人,負責貫徹執行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監督機構是監事會,受股東委託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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