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風險有哪些?
1、 組織機構設置的原則
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的原則,是指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構造公司的組織機構,明確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協調相互運作關係,以期望實現良好的公司治理時所應貫徹的基本精神和規則性要求。
(1)股東權力原則
在公司財產上,雖然從法律角度看,公司作為法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股東只享有對公司的股權。儘管在法律上股東已經喪失了所有權,但在實質上,他們仍是公司財產的所有者,這不僅因為股東仍通過股東會和行使股東權對公司財產施加着間接的控制,也不僅因為股東仍是公司一切經營利益的受益者,而且最重要的是當公司解體時,股東將是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者或享有者。
基於這樣的原因,公司組織設置原則首要的就是確定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激勵與約束並舉的權力制衡原則
在制度設置時,必須將所有的人都考慮為理性的“經濟人”,其行為目的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然而,公司股東、董事、經理之間利益並非完全一致,為了避免公司的各種利益主體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時損害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就必須對其進行約束以達到權力的平衡。權力失衡將導致股東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如果信息透明無法實現,該法律風險常常要等到造成企業致命損害時才得以發現。
完全的約束和監督並不能保障相關人員積極履行職責,為實現各主體之間付出與收益的相對均衡,建立必要的激勵機制不可或缺。
(3)信息透明度原則
這種信息透明度並非單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也包括非公眾公司內部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的一個難點就是信息不對稱,董事、經理實質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的有關信息瞭解較為充分,而股東可能無法獲得董事、經理行為的充分信息,從而無法有效評價和監督。通過制度設立,保障公司治理中需要了解的信息能夠及時、準確瞭解,是公司組織機構有效運行的基本前提。而對此問題,法律規範過於原則和籠統,缺乏實際操作價值,公司自行設計行之有效的制度顯得十分必要,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裏,建立保障信息透明度的制度有着內在需求。
缺乏信息透明,董事、經理的道德危機產生的損害無法估量,而法律風險孕育其中。
2、 監督機構的設置及法律風險
監督機構在我國公司裏是較為薄弱的,許多公司的監事會形同虛設。不少公司的監事會都是因為法律有這樣的要求才設立的,並沒有真正起到監督機構的作用。
新公司法增加了監事會的罷免建議權、向股東會的提案權、對董事會決議事項的質詢和建議權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調查權。這些權利的賦予,使監事會不再是一個擺設機構。但《公司法》並沒有對監事會職權行使的具體條件作出規定,若公司缺乏進一步的明確,監事會若濫用權利則極易引發糾紛。
3、 經理的設置及法律風險
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組織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同,經理機構不是會議形式的機關,其行為不需要通過會議以多數原則形成意志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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