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力的制度是什麼?
一、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力的制度是什麼?
股東大會制度是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力的最基礎的制度安排,能否建立有效的股東大會制度是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關鍵。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三、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的條件是什麼?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佔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
3、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綜上所述,股東公司的股東作為出資人,在參與分紅的同時,也有很多權利,為充分保障股東的權利,股份公司應當建立股東大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參與大會,可以查閲公司財務情況、質詢公司經營及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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