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東權益糾紛案由有哪些?
侵犯股東權益糾紛案由有哪些?
1、股東權糾紛
該類訴訟包括《公司法》第34條確定的“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法》第166條確定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公司法》第21條確定的“公司決議損害股東權糾紛”,《公司法》第21條確定的“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2、出資糾紛
該類訴訟為據《公司法》第27條、第93條,確定案由為“出資不足違約糾紛”。
3、濫用股東權利糾紛
該類訴訟根據《公司法》第19條規定,可以將該類訴訟細分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94條,確定案由為“發起人設立公司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4、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該類訴訟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董事、監事、經營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因為損害股東利益通常都是以損害公司為表現的,所以將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確定案由“董事、監事、經營損害股東利益糾紛”的,也列為這類糾紛中。
5、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與之最相近的種類案由是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但也不能列入此類糾紛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據《公司法》第20條,將其確定案由為“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6、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根據《公司法》第71條,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轉讓異議糾紛”、“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75條,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回購糾紛”。
7、解散公司糾紛
該類訴訟是《公司法》第182條賦予股東的權利可以歸類於合同糾紛類下,受案法院可能將其確定案由為“解散公司糾紛”。
8、清算糾紛
該類訴訟的公司法依據是《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訴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確定案由為“清算侵權糾紛”
9、解散公司糾紛
與之最相近的種類案由是特殊侵權糾紛。其《公司法》的訴訟依據為第207條。根據《公司法》第207條,受案法院可以將該類訴訟細分為“評估侵權糾紛”、“驗資侵權糾紛”、“驗證侵權糾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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