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由誰募集,如何有資格?
一、定義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於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證券發行募集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二、私募基金由誰募集
1、明確私募基金兩類銷售主體
(1)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活動僅分為兩種: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的只能是機構,而非個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銷售其自主發行的基金產品,而基金銷售機構可擁有代銷權限。
(4)上述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實際上是公募基金銷售資格,私募基金銷售資格的認證通道尚未搭建。
(5)銷售機構代銷的,需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明確從業人員資質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2)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明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銷售團隊必須相互獨立。
(3)對私募基金募集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度提出門檻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銷售與客户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銷售糾紛的概率。
3、嚴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內容及推介媒體
(1)需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估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僅限管理人及其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使用。
(3)9種渠道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網站鏈接、微博、未設置特定對象確認程序的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短信、電子郵箱。(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4)12類推介行為遭禁止、15類推介詞彙被禁用:“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欲購從速”、“申購良機”、“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專業人員進行募集、銷售,其募集資格有着較多嚴格規定,並非誰都有權利、有資質去進行募集。儘管國家對於私募基金公司的成立與運營有着監管,但是依然不能改變私募基金高風險的本質特點,編輯在解答了私募基金由誰募集的問題後,還是要向大家提出投資警示,勸告大家量力而行、避免賭徒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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