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顯名股東又稱名義股東,顧名思義就是該股東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出現這種現象一般是因該股東並未實際出資,而是代持隱名股東對公司佔有的股份。一般而言,顯名股東雖具備股東資格的權利外觀,但在實踐中,真正的股東權利卻掌握在隱名股東手裏。他們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掌控公司的決策權力,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和運營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股東應在工商登記材料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進行公示,且登記的股東應與實際的投資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實際存在中,卻並非如此,掛名股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常出現的概念。
二、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隱名股東即經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而不將自身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根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合同權利,但很難以此協議來對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隱名股東無權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只能按照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公司成立後股東的類型有很多,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需要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只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需要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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