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診斷證明書範文是怎樣的,有哪些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範文
醫院
診斷證明 00001 科別:
姓名:
性別:
年齡:
聯繫地址: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診日期:
診斷意見:
建議:
負責醫師:
日期: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有關規定
(一)法律依據
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牀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審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訴、症狀、體徵、描述等非規範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審核蓋章後方可有效。
(三)診斷證明的管理條例
1、診斷證明蓋章後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安排專人管理,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診斷和病假證明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並做好詳細登記以備查。
2、診斷證明蓋章:住院診斷證明由醫務科,門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審核、登記、蓋章。住院病人診斷證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時開具,患者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複印件到醫務科蓋章,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部蓋章。節假日期間患者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審核,並做好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於姓名記載錯誤,確需更改者,若僅為同音不同字或僅錯一字者,由主管醫師填寫“診斷證明”預以更正,加蓋醫務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兩個字以上者,醫務科蓋章無效,患者或家屬需到醫保辦公室諮詢解決。
4、複印件、複寫件,未註明出具醫師的均不予蓋章。
(四)責任追究
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人情診斷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所產生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罰款300-1000元、取消處方權3-6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院相關規定處理。
除了要寫明患者的個人信息之外,哪家醫院、哪位醫師,就診日期等等這些都要寫清楚。醫學診斷證明書需要蓋章,沒有蓋章的證明書是無效的。診斷證明書嚴禁造假,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事實,由作假而產生的後果要自行承擔。總之醫療人員必須以誠實的態度對待患者,這樣才是對患者生命健康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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