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有哪些要求
一、什麼是股權轉讓?如何理解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1、什麼事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2、如何理解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附屬條件,根據條件是否成就來判斷合同生效與否。
二、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要求?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股權轉讓協議附合法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未生效或未解除。
綜上所述,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籤署的“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有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達成時,會自動生效或解除。需要特備註意的是“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中所附條件一定要滿足以上五個要求,否則該協議便不能生效。以上即為本站對“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有哪些要求?”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記得去本站網站找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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