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包括哪些
(1)對外投資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同時,《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借款的限制。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二、概念
實際上從法律角度講,“企業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有所有權之實,而假經營權之名的折衷性權利,是企業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的妥協產物”。孔詳俊(1997,P234)則認為法人財產權並非是一個規範的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實踐中對企業法人財產權首次做出解釋的是:1994年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四章設專章對“企業法人財產權”作了一般性描述。其中,第27條至第29條分別規定:“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企業承擔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解釋雖然沒有明確公司法人財產權就是公司法人所有權,但從其意思上看,已經把公司法人財產權很接近地解釋為公司法人所有權了。
包括三個方面的限制,其中第一個限制就是對外進行投資的限制,也就是不能夠成為所投資的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對於擔保也是有限制的,還有最後一個是借款的限制,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同意,不得借款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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