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債券違約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自主協商:一般來説,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
2、申請仲裁:實踐中有私募債持有人採用該方式,一般而言,仲裁與訴訟方式相比時效上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費用高於法院收取的訴訟費。
3、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4、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佔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
綜上所述,公司債券違約的情況發生後,各位投資者不必過於驚慌,首先要找到當時的投資債券作為憑證到發行公司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的可以發起訴訟請求,尋求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投資收益不受侵犯。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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