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債務由誰來償還?
一、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税收是國庫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税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因為,作為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
二、企業解散之後的債務誰來還
借款人因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終止,而未經清算的,債權人以借款人、清算義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1、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義務人應在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人沒有履行清算義務,而直接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財產,清算義務人能夠證明接收財產範圍的,清算義務人應在接收財產範圍內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算義務人不能證明接收財產範圍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清算義務人惡意處分借款人財產,清算義務人應在惡意處分財產造成損失範對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借款人未經清算被註銷,清算義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註銷登記手續時,書面承諾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作出承諾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清算義務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的註銷登記手續時,虛構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已清結的事實,導致借款人被註銷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借款人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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