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
二、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四、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閲目標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目標公司股權結構作詳盡瞭解。
五、受讓人應認真分析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2)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
(1)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
(2)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税情況調查。
六、受讓人應儘量瞭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東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於簽訂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注意事項的資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因此大家在與合夥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務必確定所有股東同意轉讓股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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