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合夥企業的變更登記
一、如何進行合夥企業的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變更登記申請書;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合夥企業變更登記許可條件有哪些
(一)予以批准的條件:
(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對不在受理範圍或申請材料不齊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合夥企業經登記設立後,因合夥人變化、經營範圍調整、合夥企業類型變化等原因導致合夥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人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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