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
一、合夥企業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二、合夥財產的保全要如何進行?
1、合夥財產分割的禁止。合夥人在合夥清算之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2、合夥份額轉讓的限制。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份額,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3、合夥份額出質的限制。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夥處理。
4、合夥債權抵銷的禁止。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5、合夥代位權的禁止。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與合夥企業財產緊密聯繫。合夥財產的每個所有者對於合夥財產都具有自己的財產份額。合夥企業財產的共有權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根據協議中預先約定的比例將共有權分割為同種同質的幾個部分,一個合夥的財產份額即為其中的某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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