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行為瑕疵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出資瑕疵,是指公司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出資義務不履行和出資不實兩種情形。拒絕出資、遲延出資、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均屬出資義務不履行。後者則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與前者不同,出資不實不適用於以現金出資的情形,且其必須以實際出資的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出資額為條件。
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資本總額,並由各股東全部認足,在公司設立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得設立。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隨意抽回投資。股東出資瑕疵顯然違背了公司法這一原則。
對市場交易主體而言,交易的安全性與盈利之目的一樣,都是其重點考慮的因素。作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公司財產的多少必然影響到交易對方的債權能否實現,影響雙方交易的安全性。實務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特點,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使公司成為“空殼”,負債經營;其運營的資金相當部分來源於債權人,一旦公司發展不順利,債權人要執行公司財產時才發現根本沒有有價值的財產可供執行,使債權落空。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套用了債權人的資金,而且將投資風險實際上轉嫁給了債權人。對債權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出資瑕疵同時也是對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權益的損害。公司得以持續經營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資產,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享有與其出資比例不符的經濟利益,對其它股東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設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吸引投資。所以這一制度所側重保護的並非債權人,而是股東。但從現實來看,這一制度往往被利用作轉嫁風險的工具。在對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上,顯然已經失衡。因此,儘管因缺乏靈活性而受到批評,但我國公司法上採取法定資本制仍有其現實必要性。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
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
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出資瑕疵股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破產管理人仍然應當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出資瑕疵股東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其他股東對“差額填補”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公司經營管理的程序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公司的經營利益,也是為了促進社會交易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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