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一、有限公司股東變更需要哪些資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覆意見,其他股東未答覆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説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第3、4項材料。
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二、股東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1、 因繼承產生的股東變更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合法財產。根據該法的規定,遺產僅指被繼承人的私人財產,而與身份相關的權利不在繼承的範圍內。這樣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死亡產生繼承的問題時,其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只能繼承股權中相應的財產權益,而與身份相關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權則無法繼承。
2、隱名股東變顯名股東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於股東人數的上限限制,導致參與職工持股計劃的人數和這一規定發生衝突,在實踐中多采取隱名股東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記為顯名股東,而其他出資者則作為隱名股東,由此導致顯名和隱名股東共有股權的情形。隱名股東也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分取紅利,公司內部通常也制定有相應的股權管理辦法,只不過在工商登記中沒有顯示隱名股東罷了。
如果公司股東人數尚有空間,或者顯名股東發生變化需要隱名股東浮出水面、或者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發生糾紛等原因,都有可能導致股東的變更,將隱名股東顯現出來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這種股東從幕後走到台前的行為所導致的股東變更,可以理解為一種確權行為,因此,不發生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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