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拍賣訴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欠錢不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罕見,當債務人變成“老賴”,堅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債權人因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資產後,就會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司法拍賣,那麼資產拍賣訴訟的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呢?
一、資產拍賣訴訟的適用條件
資產拍賣訴訟具有公法性,因此,必須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也就是説,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資產拍賣是隨着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實施而出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對涉訴資產拍賣的具體操作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涉訴資產拍賣實踐中,還必須符合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關於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資產拍賣雖然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的最佳交易方式,但並不是唯一方式。如果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一致以物抵債或變賣標的物來履行債務,法院應當支持;不能達成一致時,法院才有權依法進行涉訴資產拍賣工作.即必須符合我國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相結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涉訴資產拍賣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1)法院對於拍賣涉訴資產已作出裁定。(2)一般情況下,涉訴財產必須已被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期間仍不履行義務,才可進行涉訴資產拍賣。特殊情形時也可不經查封、扣押程序。(3)拍賣物必須是歸屬於被執行人或相關義務入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不得拍賣他人財產。案外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查封或扣押立即解除。(4)拍賣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司法拍賣價值較大的涉訴資產時,必須先進行評估,以確定公平、合理的保留價。(5)必須保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需要。(6)拍賣標的物必須適於拍賣,必須滿足不易損耗、具有交換價值、價值相對穩定、無權利瑕疵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等條件。對於涉訴資產的瑕疵,法院應當如實告知拍賣人,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文件中明確公示瑕疵情況。
想必大家對此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法院進行資產拍賣的核心所在,當大家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糾紛時,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若有疑問可以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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