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的義務是什麼
(1)發包人的協助義務發包人的協助,是建設工程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重要保證。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材料、設備、場地、資金、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違反協助義務,應承擔如下責任:順延工程日期的責任,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之後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有義務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防止損失擴大。
(2)對工程的驗收義務建設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應及時對工程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所應遵循的依據包括: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建設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後由發包人正式接受該項工程後方可投入使用。
(3)支付價款並接受建設工程的義務。發包人在對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應按合同的約定,扣除一定的保證金後,將剩餘工程的價款按約定方式支付給承包人。同時發包人應與承包人辦理移交手續,這姑娘式接受該項建設工程,發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圖使用此建築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告履行完畢,對該工程的諸多風險,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承擔轉移到發包人承擔。
如果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款,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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