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責任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預期違約責任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預期違約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違約方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
違約方的自願、肯定地提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時,構成預期違約。有人認為,由於違約方在作出違約的表示後,另一方應向對方發出一種要求對方撤回違約表示的催告,才能證實對方的表示為最終的表示,從而確定其是否構成提前違約,這種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違約方作出違約的表示是明確肯定的,就構成預期違約,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必須明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以後不履行合同義務。
在履行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明確提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才構成違約,如果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提出違約的,則構成實際違約。違約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包含了將要毀約的內容,如果他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經濟困難或不情願履行,則不構成明示預期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
“主要債務”是合同規定的決定合同性質的義務,主要債務不履行將導致合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沒有實現。
4、明示預期違約無正當理由。
在審判實踐中,債務人作出預期違約的表示,常輔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這就需要準確地分析這些理由是否構成正當理由。這些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債務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合同具有無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債務人因顯失公平或欺詐而享有撤銷權:有權被免除義務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構成預期違約。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並不需要因為違約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違約後又拒絕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也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處理,若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起訴等合法方式處理,只要有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法院都會支持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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