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物業費收取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已經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方式
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三)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房屋建好而物業公司也提供了服務,那麼就需要支付物業費用,但對於空置的房子一般是需要按百分之七十來進行支付,但如果一旦入住,那麼物業費就需要全額的支付,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是可以與物業公司多溝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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