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物業費上漲解除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一、承租人因物業費上漲解除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主要看雙方的合同中是否有約定;需要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處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處理。
二、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租賃合同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條件才可以實施此行為,而且在解除中還要看雙方是否有約定此條款,如果存在無理由的解除,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違約,對於當事人就需要承擔違約責賃,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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